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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5000红木精品今日亮相江门\透过新中式红木展看行业10大发展趋势

时间:2020-10-11     人气:627     来源:     作者:
概述:今日,2016年第四届中国(江门)传统家具精品鉴赏会暨红木家具交易会在五邑华侨广场展览中心开幕。据江门市古典家具协会秘书长梁文昌介绍,本届展会上,代表江门红木最高水准的50家企业将展出预计超过5000件红木精品,其中包括国宝级海南黄花梨、宫......
今日,2016年第四届中国(江门)传统家具精品鉴赏会暨红木家具交易会在五邑华侨广场展览中心开幕。据江门市古典家具协会秘书长梁文昌介绍,本届展会上,代表江门红木最高水准的50家企业将展出预计超过5000件红木精品,其中包括国宝级海南黄花梨、宫廷专用的小叶紫檀等,展期将持续至12日。
据了解,本届展会期间,还将设“盛世红木高峰论坛”。届时,将邀请中国红木业界著名专家、学者、品牌企业代表出谋划策。论坛将探寻红木的未来发展之路,并借助此次高峰论坛,让企业获得国内外和行业专家的更多信息与资源。
此外,江门市古典家具行业协会还将借助这次展会契机,成立“江门市古典红木家具VIP买家商务中心”,并将在大会期间设“VIP买家商务中心”注册咨询处。将为红木买家及商家搭建一个创新的商贸平台,借助广作、京作、苏作等资源进行互补,为电子商务打造基础。
(来源:信息时报)

由全联民间文物艺术品商会艺术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联艺术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主办的,为期6天的第三届中国(中山)新中式红木家具展暨优选中式红木家具采购节(以下简称新中式红木展)圆满收官。
在整个红木行业处在调整期的当下,这届新中式红木展给红木行业带来哪些启示?透过展会名家大咖的主流观点、活力品牌的发布和亮相,我们看到行业发展的10大趋势。
趋势1从传统到时尚跨界
红木家具以往给人比较传统的印象,但是在新中式红木展的现场,很多企业的产品从传统设计走向时尚跨界。无论是知名品牌,还是新锐品牌,在产品设计上都会看到时尚元素的运用。
正如全联艺术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教育部教学改革示范专业“家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带头人彭亮现场分享米兰国际家居设计趋势称,跨界使品牌在更广阔的领域找到新的机遇。
趋势2:全屋定制悄然而来

从“拎包入住”到“全屋定制”,在新中式红木展现场活力品牌企业展厅中,也可以看到当下大家居市场中最火的“全屋定制”。

红木家具行业“全屋定制”悄然而来,是否适合尚存争议。但是,大家居“红木定制”中遇到的误区:“产品高度同款化,款式没有创新设计”需要引起关注。
趋势3:轻奢成为一股潮流
在第三届中国新中式红木家具展论坛上,全联艺术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深圳大学家具设计研究所所长唐开军指出,新中式家具发展的方向应是现代极简轻奢·新中式。
这一观点在展会现场也得到了印证。无论是参展企业的展厅,还是“新意思”新中式红木家具设计展展区,都不乏轻奢风格的家具设计。
趋势4:中端材质为主产品现材质“混搭”
从缅甸花梨、刺猬紫檀,到黑酸枝、柬埔寨黑酸枝、非洲紫檀,在第三届新中式红木展上,可以看到多数参展企业的产品材质以中端为主,只有个别企业带来了大红酸枝高端材质的产品。部分企业产品还惊现两种材质“混搭”。
在新中式红木展上,多为缅甸花梨、刺猬紫檀、黑酸枝、柬埔寨黑酸枝、非洲紫檀等材质的产品
正如全联艺术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华南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李凯夫分析强调的,红木资源枯竭,已成不争的事实。新中式的提出,提醒行业应该迎接更多新树种。
趋势5:色彩、空间搭配不拘一格
从爱马仕橙到普鲁士蓝,从翡翠绿到灰白色……在第三届新中式红木展上,红木家具品牌在色彩、空间的搭配,特别是软装的运用上,可谓不拘一格。
彭亮认为,色彩空间搭配是吸引未来新生代群体的关键,这些场景空间的设计是沉浸式艺术空间的体现。
趋势6:东西方美学融合人文理念受重视
陈飞杰香港设计事务所创始人、首席设计师,鲁班学院院长陈飞杰认为,当下的国风,在中国传统文化和艺术元素的基础上获取灵感,通过前卫、摩登、国际化的时尚语言来演绎,使其适应全球流行文化趋势,形成独特的风格。
在第三届新中式红木展上,有不少品牌提出了诸如“东方意境”、“人居生活”等理念,同时设计上融合东西方美学。未来的新中式,不再是简单的做减法,而是融合更多美学和人文内涵。
趋势7:互联网+营销新模式
从第三届新中式红木展上雅宋红木的OAO营销,到金隆红木的“京东旗舰店”,红木家具企业已经开始大胆尝试互联网+营销模式。
作为传统制造业之一的红木家具企业,在5G来临,世界迎接产业互联网之时,融入互联网+营销新模式将成为一种顺应时代的选择。
趋势8:融入大家居开创新生态
与以往新中式红木展不同的是,这届展会有品牌红木网、腾讯家居、太平洋家居三大“流量”媒体的加持,让红木家具品牌从红木行业快速融入大家居。
趋势9:红木企业顶层设计加快工业化步伐
作为泛家居行业之一的红木家具,其独特的优势在于具有收藏品的价值,但是目前的劣势是工业化程度太低。
因此,深圳家具研究开发院院长、南京林业大学博士生导师许柏鸣提出“传统红木企业需要变革”,从顶层战略设计和商业模式的确定来跟上时代步伐,用更现代的工业化生产与传统技艺相结合的方式去提升产品的竞争力。
趋势10:新中式家居将成未来生活方式
调查显示,未来家居行业将是“得新中产者得天下”的格局。而随着新中式文化的逐渐复兴,也让新中式家居风格将成为未来当代国人一种新的生活方式。
陈飞杰在第三届新中式红木展上分享时认为,中国未来中产群体的生活方式,会更加注重品质与精神传递。因此,新中式红木家具未来的设计也要注重生活方式的考量。
一场精准的新中式红木展的意义,不止是“吸睛”和“吸金”,更重要的是把脉行业发展的体温。新中式红木展虽然结束了,但是,藏匿于参展企业家具细节和名家论点中的趋势,正在悄悄地影响、改变和推动我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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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16日下午,由红星美凯龙、友豪万商城联手主办的“助力库区商贸变革·引领家居产业升级:渝东北首届家居产业高峰论坛”在万州区希尔顿酒店举行。活动采用了“主题演讲+巅峰对话”的形式,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详细解读大市场环境及渝东北家居产业发展趋势、发展机遇。

    中国经济研究院院长白津夫博士做了主题演讲。他指出,要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积极去发现产业的新大陆。

    中国商业地产实战专家、友豪集团战略发展顾问张助仁,做了“专业市场发展趋势”的演讲。从发展历程、开发思路和运营的趋势,为现场来宾详细介绍了友豪万商城&红星美凯龙项目的相关信息和最新进展。

    在“大咖论道,驱动未来”环节,白津夫院长,中国家具协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陈宝光,中国建材流通协会副会长张彩虹,中国建材市场协会卫浴分会/佛山市卫浴洁具行业协会秘书长刘文贵,中国商业地产实战专家、友豪集团战略发展顾问张助仁,商家代表万州区建材家居协会副会长戴奎松,纵论“一带一路”国家大战略和家居行业的新挑战、新机遇。

    现场,友豪集团董事长蒋代兵、红星美凯龙集团执行总裁助理李成华两人分别代表友豪万商城和红星美凯龙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蒋代兵表示,双方有信心升级渝东北的商贸变革。


    “五一”正值装修旺季,市面上刮起一股强劲的高端红木家具抢购风潮。笔者在香江家居、香蜜湖红星美凯龙、福永国际家具城、罗湖国际商品交易大厦、笋岗工艺城、颐家馆等市场了解到,今年以来,红木家具精品放量上涨,受到消费者追捧,特别是交趾黄檀和小叶紫檀等高端精品,更成为高收入家庭收藏投资首选。中国艺术红木家具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孔连红木总经理李宏志也表示,中式古典红木家具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自然的纹理色泽、高贵舒适的设计风格,也是拥有超凡品位人士的时尚选择。随着市场进一步走高,海南黄花梨、小叶紫檀和交趾黄檀等这类资源已近枯竭的高端红木精品,将更具有升值空间。为此,我们特从市场采撷几款红木精品,供消费者选购。

    这款十一件(套)骏马图宝座,近日将在罗湖国际商品交易大厦、笋岗工艺城、颐家馆限量发售。据了解,骏马图宝座寓意骏马奔腾,大展宏图,也寓意奋勇前进,一马当先,精神旺盛。这款产品精选老挝红酸枝,按照明清宫廷家具风格设计,传承中华文明,散发浓浓古韵,整体大气庄重。雕刻工艺精湛,堪称一绝,骏马形态各异,各有风采,有昂首扬尾、有低头奋进、有欢快前行,各得其趣。此款宝座用料厚重,完全采用大板料精制而成,匠心独具,整体感觉体态豪华、凝重宽大、雍容华贵,深受消费者青睐。

    这款百鸟朝凤写字台一幅精美大气的《百鸟朝凤》跃然眼前,远远看去,精美繁冗的雕纹就能让人感受到它的大气典雅。整板《百鸟朝凤》通过镂空洋花纹镶边嵌于桌面,繁简结合,尽显灵气与雅致。仔细看鸟的形态,采用丝翎檀雕的雕刻手法,每一根羽毛都清晰可见,体现出工匠师傅的精湛工艺。通过抽屉,我们还能一窥红木家具的精髓——榫卯,榫卯是古典红木家具的灵魂,榫卯一凹一凸的阴阳结合,氤氲了多少灵魂与思想,增加了更多文化底蕴。

    香蜜湖红星美凯龙孔连红木这款五牛图罗汉床,采用传统榫卯结构,精雕细琢,美不胜收,五牛之态,栩栩如生。知名雕刻大师通过近100道工序,凿、雕、修、刮、磨,对作品精心雕琢,一丝不苟,精益求精;细致平整的抛光刮磨,手感极尽平滑舒适之感。与此同时,漆艺师傅运用中国传统的着色漆艺手法,将完成刮磨后的家具,用全天然、无毒害生漆进行反复抛光,使床具色泽清莹、平滑,气质高贵优雅,历久弥新。

    福永国际家具城孔连红木家具这款“江山如意宝座”,采用纯正大料,用料讲究,做工精良,与中央工艺大师合作,耗时两年方成。其仿清式宫廷设计工艺精细,俊雅端庄,整体气势恢弘又不失肃穆庄重;雕刻工艺更是精湛,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极富观赏和收藏价值。它在选材、造型、装饰,乃至整个制作过程都相当严格,用料厚重,气宇非凡,堪称交趾黄檀家具中的“高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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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江南方

    河里捞出的“烂树”被没收

    屈保生是丰城市同田乡的渔民,常年在外捕鱼为生。2011年7月4日11时许,他和同村的村民屈保龙、屈玉春等人在赣江新建县樵舍乡河段捕鱼的过程中,发现渔网被水下不明物给剐住了。他们一起打捞此物,发现是一些“烂树”。

    起初,这些烂树并没有引起屈保生的注意。屈保生称,自己和渔民常年在此河段捕鱼,也时常会打捞出一些烂树。“如果不把这些烂树清理掉,不仅会影响船只的通行,而且还会把鱼网给剐烂,影响捕鱼。”

    于是,屈保生叫来了其他12名捕鱼的老乡花了三天时间,将16棵大小不一的“烂树”捞上来,装上了4艘渔船,准备运回丰城当柴火烧。

    当船行驶到南昌大桥附近时,屈保生等人上岸吃饭。这时,南昌市水上公安分局执法人员来到现场,上船检查后,称要将船上的“烂树”没收。屈保生等渔民对于执法人员的行为提出了疑问:“这些烂树是我们从河里捞上来的,我们都有捕捞证,船又不是货船,不是搞运输,怎么说没收就没收?”

    “你们这是无证运输!”一位执法人员答复道。

    随后,此案转入当地林业警方调查。

    事隔30多天后,屈玉春来到林业警方,要求归还16棵“烂树”。有关人员称此案已经移到南昌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11年8月15日,南昌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关负责人向屈玉春出示了一纸暂扣木材通知单和一纸林业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

    通知单上称,这些被扣押的“烂树”被林业部门认定为“阴沉木”,规格为30~60cm×3~7m,须将16根阴沉木一并暂扣,理由是:“违反规定运输木材,根据《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渔民所运的木材给予扣留。”

    得知捞上来的是阴沉木,这让屈玉春等渔民喜出望外。

    “这可是无价之宝,16根阴沉木,价值至少也得几十万元,甚至有更高的价值。”有村民这样告诉屈玉春等人。他们得知此消息后,兴奋不已。

    但林业部门的扣留行为,让屈玉春感觉很不理解:“我们一没有偷,二没有抢,我们以为是烂树,准备运回家当柴火烧。现在,林业部门认定为阴沉木,说没收就没收。林业部门也得补偿一些人工费、打捞费给我们,或者给予我们一定的奖励,现在却认为我们是无证运输,还要处罚。”

    当时,屈玉春就提出质疑:“暂扣通知单和处罚告知书为何隔一个多月才送给我们?”

    “你们可以去申请听证。”林业局一名负责人称。

    屈玉春等渔民回到家后,越想越觉得林业部门的做法有些不对劲。屈玉春有个儿子在大学就读法律专业。他跟儿子聊过此事后,才得知自己的遭遇并不是个案。

    屈玉春在儿子的帮助下,当晚就写好一封听证申请书,向林业部门提出了质疑:一是对行政处罚程序上的异议。首先是林业执法部门在没收自己打捞的阴沉木是适用的简易程序。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在当日或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把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其次,即使是按照一般程序,行政处罚也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对行政处罚权限上的异议。当事人一致认为是“烂树”,而林业部门认定为“阴沉木”。而就此事他们也向一位法律界人士咨询,得到的回答是:阴沉木在严格意义上讲不属于木材的范畴。目前,我国法律对阴沉木无相关的法律规定。既然法律对阴沉木没有明确规定和界定,阴沉木就不属于木材的范畴,也就不需要办木材运输许可证。

    2011年8月16日,屈玉春将听证申请书递交给南昌市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表示会及时给他答复。

    “从递交听证申请书,我们始终没有得到举行听证的通知。”屈玉春去南昌市林业局至少有30次,打听听证何时举行,但对方每次都说要等领导再研究一下。

    2013年6月28日,屈玉春又来到南昌市林业局,发现该局上述负责人已经调走,换了另外一名负责人处理此事。该负责人称,他知道屈玉春要求听证的事,屈玉春要维护权益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他建议屈玉春到南昌市林业综合执法支队拿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随后,屈玉春找到南昌市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位负责人,拿到了一份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这份处罚决定书中,林业部门认定他们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是屈保龙在2011年7月14日利用船装运阴沉木16根,从新建县樵舍乡运往丰城市,经查验,违反《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因此“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违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收缴无效证件,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这份决定书上,关于罚款缴纳银行及账号均显示为空白,并且处罚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2011年8月18日,屈玉春当即提出质疑。

    这位负责人称:“通知过屈玉春,但他没来拿。”屈玉春表示并没有接到过领处罚决定的通知。最后,屈玉春只得在处罚决定的下方注明自己实收到这份决定书的时间是2013年6月28日。此外,屈玉春在回执单上也注明此日期,并签了名。

    两个小时左右,屈玉春拿着这份处罚决定书,再次找到林业局的负责人,要求提起行政复议。

    该负责人表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2011年8月15日作出的,现在提起行政复议,已经过了时效。

    “怎么会过期?我刚从该支队拿过来的!”屈玉春称。

    “你现在只能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负责人表示。

    屈玉春说:“从林业部门把我们打捞的阴沉木没收后,我们多次向林业部门提出要求,想看看阴沉木保管的情况,但是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

    渔民与林业局对簿公堂

    无奈之下,屈玉春以屈保龙委托代理人身份的名义,于2014年2月一纸诉状将南昌市林业局起诉至南昌市东湖区法院。起诉状称,屈玉春不服该局上述处罚决定,请求撤销该决定。

    2014年4月29日,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南昌市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提出屈保龙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撤销南昌市林业局第2066号处罚决定书。

    让屈保龙始料不及的是,南昌市林业局于2014年5月在第一份处罚决定书的依据基础上,又引用《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之规定,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第二份处罚决定书,再次没收了全部阴沉木。

    不久后,屈保龙又将南昌市林业局告上了东湖区法院,再次请求法院撤销第二份处罚决定书并归还16根阴沉木。

    屈保龙在上诉状中称,南昌市林业局又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了处罚决定书。我认为所打捞上来的烂木根不属于被告处罚所依据的《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条所称的“木材”,因为《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中并没有列明阴沉木为凭证运输的“木材”。南昌市林业局对屈保龙作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南昌市林业局则表示,根据《辞海》的定义及民间俗称,阴沉木系指久埋于土中或河床中的多种木材的集合名称,阴沉木属于木材。因此,屈保龙存在无证运输行为,该局依法有权没收。该局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被东湖区人民法院以送达期限超过法定期限为由撤销,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限制。另外,早在2013年11月,该局就已将16根阴沉木移交南昌市财政局,上缴国库。

    2014年11月6日,东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南昌市林业局在处罚决定书认定涉案枯树为阴沉木的结论,并未经过专门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该局以与第一份处罚决定书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了第二份处罚决定书。

    东湖区法院认为,《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并未包含处罚决定书所述的阴沉木,且涉案枯树是否属于阴沉木,南昌市林业局未能提供相关权威鉴定结论予以支持;在确定处罚主体上,未能查明涉案主体;处罚决定引用条款未能引用相关法规,也未列明具体款项。被告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及法律适用不明的情况,故对屈保龙请求撤销南昌市林业局处罚决定书的主张予以支持。对涉案枯树,屈保龙应依据相关民事法律规定另行主张权利,故对屈保龙请求归还涉案枯树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3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作出了(2014)东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撤销南昌市林业局于2014年5月24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洪林罚决字〔2014〕第2009号)。

    一审宣判后,屈保龙不服,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上诉人屈保龙从水里打捞出的16根“阴沉木”权属应归国家所有。

    南昌市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上诉人运输的枯树属阴沉木,但《江西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中并未包含该处罚决定书中的“阴沉木”,该局作出的林业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如果按一审判决撤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则要向屈保龙返回原物“阴沉木”,势必会造成国家财产流失;被上诉人应将阴沉木上缴国家财政后,协同财政部门对没收的“阴沉木”进行评估、变现。对被上诉人造成的误工费及打捞成本等进行合理补偿或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

    被上诉人南昌市林业局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中未能引用相关法规,属适用法律不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7日判决如下: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同时确认南昌市林业局于2014年5月24日作出的洪林罚决字[2014]第2009号林业处罚决定违法。

    阴沉木的归属引争议

    此案虽然终审,但关于乌木的法律定性以及发现乌木者的奖励仍是社会热议的一个话题。

    2012年2月初,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农民吴高亮在自家承包地中发现乌木。经专家估计,最大的那根乌木可能价值数百万元。后通济镇禁止吴高亮挖掘,告知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镇上将乌木挖起来,会给他申请奖励,他前期的投入也会补偿。之后,当地政府决定,由彭州市和通济镇政府分别奖励吴高亮5万元和两万元作了结。吴高亮表示奖励太低。从而在国内引发了首例关于乌木所有权之争的官司。那么乌木在法律上应如何定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可将乌木认定为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原因在于,其他集中处理方案都不合法理和中国法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则认为,“埋”和“藏”都属于人为行为,乌木系自然形成,不属于埋藏物。“埋藏物指的是本来有所有人,由所有人埋藏在地下的。”

    也有法律界人士称,乌木虽然是在自然作用的结果,但也不属于天然孳息。乌木虽然是远古树木炭化结果,但是只是质变,并没有产生(分离出)新物;同时,更不能将乌木理解为土地的天然孳息,土地不可能产生出乌木。因此,我们不能直接适用孳息原理,解决乌木归属。

    还有法律界人士称从自然生成、不可再生的角度,乌木类似于矿藏,但是,在法律上我们也不能将乌木视为矿藏,因为乌木并不是自然普遍存在的自然物质。而且国土资源部发布的《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2006年)也不包括乌木。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曾撰文指出,可以参照民法上埋藏物归属原理,即: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的,归属于发现人,在他人土地上发现的,由发现人和土地所有权人共有。其背后的基本原理是先占:谁先发现,谁享有,而不是将埋藏物视为土地所有人之物;只是在他人土地中发现时,应当分给土地所有权人一半。这样的原理适用于乌木或隐藏物,意味着乌木属于发现人,如果在他人土地上发现乌木,则应当由二人分享。

    江西省林业部门一位负责人称,依据现在国家的规定,很难给阴沉木科学和准确的定性。但从林业的角度,阴沉木是木材演变过来的,应认定为木材。从这一点,林业部门在管,应该还是有道理的。“虽然法律上有些争议,属于什么,包括将来处理归哪个部门管,归文物管理部门还是其他部门,至少不能说是犯错误,管是主动作为。”

    而其归属方面,法律上确实有争议,无主就归国家所有,然后谁发现就归谁所有,但目前普遍的做法是归当地政府所有。这位负责人表示,屈玉春等渔民的行为属无证运输,就可以没收。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正是有这几方面的因素,林业执法部门才会这样执法,这样做是合法的。

    屈玉春称自己打捞上来的是阴沉木,并不是乌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行政机关的处罚没有依据,理应返还给自己。另外,对于政府的奖励,他表示不会放弃,仍会继续坚持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与中国林科院木材工业研究所共同编著的新书《常见贸易濒危与珍贵木材识别手册》,于2015年8月由科学出版社正式出版。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的缔约国,也是木材及其产品的进口、加工和消费大国。近年来,以CITES附录所列物种为代表的热带木材贸易控制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该《手册》的出版将为我国海关及执法部门加强濒危与珍贵木材的进出口管理、执法监督和监管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同时也为我国更好履行国际公约提供技术支撑。
    《手册》共包含了26种常见于国际贸易和可能涉及走私的濒危与,通过简明文字和典型图片,对每种木材的形态特征、分类、分布、保护级别和识别特征等进行了介绍,并列出了与其主要相似木材的区别要点。通过查询对照,可以较快地对有关物种进行鉴别。《手册》开本小,便于携带,适合作为查验现场、执法培训及宣传教育的工具书。
    《手册》可供林业、海关、进出口检验检疫等执法人员,以及从事木材科学研究、检验鉴定、教学、生产、贸易等工作的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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