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外包:人力资源工作者将失业?
时间:2010-03-22 人气:1177 来源:NET|DXZM 作者:
概述: 今年校园招聘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是一些欧美大企业将某些层次的人员招聘工作外包给了专业的人才机构去做,虽说事情本身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但一些思维敏捷的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士开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外包之后我们还有什么作用?今后......
今年校园招聘中一个引人关注的现象是一些欧美大企业将某些层次的人员招聘工作外包给了专业的人才机构去做,虽说事情本身没有什么可争议的,但一些思维敏捷的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人士开始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外包之后我们还有什么作用?今后我们是要转行作外包工作呢还是到咨询业去发展?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近日走访了几家大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
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是大势所趋
HR管理外包即将企业招聘、培训与发展及其它HR管理方面的业务外包出去。英法等国新近出现的快速人员服务公司,就专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寻找、保留、培训自己及特许经营者、合作伙伴的人力。目前市场上盛行的猎头公司,也属于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的公司。
外包是有选择性的
对于这个问题,某大型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MichaelHe先生向记者表示,虽然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业务越来越外包化,但也不是全无选择性的,还是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
从HR管理的五大块(人员的聘用、培训与发展、薪酬福利、企业架构及岗位设置)来看,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工作也可外包(如外企与Fesco的合作);企业需求的高层人员,如部门经理等招聘物色工作外包给猎头公司……把这些职能有层次地包出去做,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HR部门的运作费用,而且可以保证在短时间内、以更广的渠道找到合适的人才。但是,把一些职能,诸如薪酬管理外包出去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薪酬管理属于商业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必将对企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目前,我国尚无相应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猎头及其它外包行业的运作,所以,这种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企业采用HR管理外包之前,必须先界定清楚,某一职能是否真的适宜外包。通常安全性是首要考虑,若这些职能的外包是必然趋势的话,承包HR管理工作的行业对于将要经手的极具敏感性的资料,必须费尽唇舌说服客户,让他们相信其服务是可靠的,勿庸置疑的。
广东星宝集团的人力总监赵珂女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指出:“企业架构、高层培训等若外包出去,势必要让外包机构的顾问对公司的每个岗位设置、岗位描述,对每个人员的评估、及对职员的核心技能、相关技能是否达到需求进行全方位的了解,才可以设置相关的培训课程,那么,这个顾问若不熟悉公司的运作、企业文化、企业目标与政策,他是不可能设置到位的培训课程的。
如果真能做到对公司以上情况了若指掌,此顾问就必须常驻企业,而且这个顾问也不能是想换就换,那么,这样的费用会比公司内部的HR工作者支付的更少吗?这些顾问会更可信,更可靠吗?企业为什么要把HR管理外包出去呢?完全是为了减轻HR工作者的压力吗?若真是这样,完全实现HR业务外包的时候,也是HR工作者失业的时候了。目前,能够选择外包的企业大都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知名度,外包工作的费用自然不低。Michael认为:企业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追求利润。若企业选择的外包服务费用,并不亚于保留一个人力资源部,那么企业还会选择HR业务外包吗?
外包之下,人力资源工作者何去何从
正因为企业并不是全部把HR管理职能外包出去,有选择的外包将越来越常见。企业会把一些重复的、繁琐的、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企业秘密的技能性培训工作、高层次人才招聘的物色工作、社会福利管理等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而对其它一些涉及公司机密的职能依然会由企业内部的HR部门管理,所以,不存在“人力资源工作者将失业这一可能。据记者调查,大部分人力资源经理对于HR管理实行部分外包持肯定态度。并认为HR部门的管理职能将会有所变化,即从日常繁琐的工作中逐步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企业更高层次的人力资源发展与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是大势所趋
HR管理外包即将企业招聘、培训与发展及其它HR管理方面的业务外包出去。英法等国新近出现的快速人员服务公司,就专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他们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寻找、保留、培训自己及特许经营者、合作伙伴的人力。目前市场上盛行的猎头公司,也属于为企业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外包服务的公司。
外包是有选择性的
对于这个问题,某大型外企的人力资源部经理MichaelHe先生向记者表示,虽然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业务越来越外包化,但也不是全无选择性的,还是有许多因素需要考虑。
从HR管理的五大块(人员的聘用、培训与发展、薪酬福利、企业架构及岗位设置)来看,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工作也可外包(如外企与Fesco的合作);企业需求的高层人员,如部门经理等招聘物色工作外包给猎头公司……把这些职能有层次地包出去做,在一定程度上可减轻HR部门的运作费用,而且可以保证在短时间内、以更广的渠道找到合适的人才。但是,把一些职能,诸如薪酬管理外包出去是完全不可想象的。薪酬管理属于商业机密,一旦泄露给竞争对手,必将对企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目前,我国尚无相应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去规范猎头及其它外包行业的运作,所以,这种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企业采用HR管理外包之前,必须先界定清楚,某一职能是否真的适宜外包。通常安全性是首要考虑,若这些职能的外包是必然趋势的话,承包HR管理工作的行业对于将要经手的极具敏感性的资料,必须费尽唇舌说服客户,让他们相信其服务是可靠的,勿庸置疑的。
广东星宝集团的人力总监赵珂女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也指出:“企业架构、高层培训等若外包出去,势必要让外包机构的顾问对公司的每个岗位设置、岗位描述,对每个人员的评估、及对职员的核心技能、相关技能是否达到需求进行全方位的了解,才可以设置相关的培训课程,那么,这个顾问若不熟悉公司的运作、企业文化、企业目标与政策,他是不可能设置到位的培训课程的。
如果真能做到对公司以上情况了若指掌,此顾问就必须常驻企业,而且这个顾问也不能是想换就换,那么,这样的费用会比公司内部的HR工作者支付的更少吗?这些顾问会更可信,更可靠吗?企业为什么要把HR管理外包出去呢?完全是为了减轻HR工作者的压力吗?若真是这样,完全实现HR业务外包的时候,也是HR工作者失业的时候了。目前,能够选择外包的企业大都具有一定的规模与知名度,外包工作的费用自然不低。Michael认为:企业的目的是要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追求利润。若企业选择的外包服务费用,并不亚于保留一个人力资源部,那么企业还会选择HR业务外包吗?
外包之下,人力资源工作者何去何从
正因为企业并不是全部把HR管理职能外包出去,有选择的外包将越来越常见。企业会把一些重复的、繁琐的、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企业秘密的技能性培训工作、高层次人才招聘的物色工作、社会福利管理等工作外包给专业机构,而对其它一些涉及公司机密的职能依然会由企业内部的HR部门管理,所以,不存在“人力资源工作者将失业这一可能。据记者调查,大部分人力资源经理对于HR管理实行部分外包持肯定态度。并认为HR部门的管理职能将会有所变化,即从日常繁琐的工作中逐步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于企业更高层次的人力资源发展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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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负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众所周知,激励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确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是企业管理中的精髓组成部分。激励一词,在《辞海》中,将其解释为“激发使振作”,即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为,使其产生一种内在的动力,朝着所期望的目标努力的过程。顾名思义,所谓负激励就是对个体的违背组织目标的非期望行为进行惩罚,以使这种行为不再发生,使个体积极性朝正确的目标方向转移,具体表现为纪律处分、经济处罚、降级、降薪、淘汰等。通过我在集团公司近两年的时间,发现集团公司在对负激励方面手段比较多,那我现在来谈谈,如何最大程度的发挥负激励的效能,同时控制负激励的度,达到管理的最优化。
我们要认识我负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应认识到负激励是控制员工行为的一条隐性“止步线”,他就像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一样,逾越了道德的界线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负激励也是如此,企业一般都设有日常的行为准则、管理制度等,超出了这个准则、制度必然受到一定的制裁。当然,负激励的措施和手段大部分存在于企业的相应管理制度中。比如我厂制定的《综合管理制度》,他可是说是集团公司实施负激励的一种典范!负激励作为一条“止步线”,在员工行为的引导和控制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他对员工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让员工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这种负激励制度的约束,无形之中给企业的管理行为带来一种持续良性循环效应。比如,在我厂《综合管理制度》中规定“上班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次罚款50元、睡岗一次罚款20元等等”,所有的员工都知道不能迟到、早退,旷工,否则会被处罚,正常情况下,员工自然而然地养成了按时上班的习惯,分厂其实只应用了简单的几条负激励的约束机制,就管住了整个分厂的劳动纪律,可见,这条隐性“止步线”多么重要。
其次,负激励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以上谈到负激励制度通常是约束员工行为的界线,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员工都会遵守约定的法则,正如,并不是有了法律所有的公民都会守法一样,总有些员工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不然,这些法律制度和企业负激励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意味着,当一些员工逾越这些约束时产生的后果将得到相应的处罚,而这种处罚的性质是强制性的、威胁性的、起震慑作用的,往往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真正使员工在心理上接受对企业管理行为的敬意,从而提高对自我行为的管理。如果一旦有人触犯了这条红线,就马上给予处罚,并予全厂通告,就会使员工意识到,这种负激励的手段不是摆设,而是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劳动纪律。
再次,我们还应看到负激励对员工心理的影响,其实负激励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并带有双重性,从物质的角度看,本来正常情况下能得到的钱,因为自己触犯了红线,钱没拿到反而还被处罚,损失是双倍的!从精神的角度看,尤其是对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而言,如果一次较重的处罚,就会让他担心员工对他认识的改变,领导对他信任的降低,对他的心理影响不是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心理波动可想而知。
最后,我们必须认识到负激励的正效应,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人们往往会想到负激励起到的是负效应,恰恰相反,我们在经营管理中就是要通过负激励起到正效应。上述谈到的“止步线”也好、以儆效尤也好,所有的负激励措施或手段都是为规范员工行为、为企业管理行为服务的。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中得出,一次处罚可能对当事人来说是负面的、消极的,但应看到,如果没有这些负激励措施,对员工的错误行为放任自流,那么一个企业的命运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其实这种负激励的效果,虽然对某些人来讲是负面的,但他使大多数人都遵守了分厂或公司“游戏规则”,其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其负效应也只是一时的,一旦他认识到了错误的所在并加以改正,最终的结果还是正面的。
第二、在执行负激励制度时,不能产生偏差
也就是说,我们在执行负激励时,不能形成“罪不及诸侯”的做法,我们的管理者要以身作则。这一点,我厂《综合管理制度》就做得很好,不管什么情况,只要出现问题,该罚的一定要罚,而且对于相关的领导者必须实行连带,比如“员工睡岗,调度要连带”,又比如“出现重大工艺事故,责任车间主任和副主任要连带”,同时,在执行负激励时,使用条款要准确、适当,不能“人情执法”,他不同于正激励,正激烈一般偏向于“锦上添花”,多一点少一点,员工不太会计较,但负激励不同,一旦产生偏差,员工就会斤斤计较,会导致分厂或公司管理者的权威受损,甚至导致各种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执行负激励制度时,更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特殊关系,而免于处罚,或处罚较轻,那么,员工的抱怨心里会增加,员工的离心力会增强,而所有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各项管理也必将陷入混乱的状态。我们在法律面前讲究人人平等,同样,我们在负激励面前也要做到人人平等,才能确保组织的负激励制度贯彻执行下去。
第三、正确把握负激励的力度和尺度
负激励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则会给组织的发展带来良性循环,运用不当,则会对组织造成严重的伤害,负激励措施过重,则会给员工造成工作不安定感,造成员工与上司关系紧张,同事间关系复杂,有时甚至会破坏企业的凝聚力。过重的负激励措施还容易挫伤员工的感情,使员工整天处于战战兢兢的状态,不敢越雷池一步;抹杀员工创新能力和积极性;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导致员工离职率高,破坏组织的稳定性!而负激励措施如果太轻,那么负激励制度和措施就形同虚设,员工就不会把它当回事,不痛不痒的处罚,既起不到震慑作用,又达不到预期目的,反而滋长了员工蔑视权威、不服从管理的土壤和气氛。因此,在负激励的设计时,要考虑员工的薪酬水平、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负激励的运用时,一定要注意把握一个方法和一个“度”,对于不同等级的员工群体,要区别使用度激励措施。在《三国演义》中诸葛亮对待张飞可以说是恩威并重,时常加以贬惩,其结果使张飞焕发出了超常的能量。如何挥舞好手中的“大棒”,管理好员工,培养出组织需要或适合组织发展的人才,他对管理者行为的考验!
第四、注重物质负激励与精神负激励的相结合
在我们实施负激励措施中,要注重物质负激励和精神负激励的结合,其物质负激励包括如经济处罚、降级、降薪等,精神负激励包括如批评、警告、降职等。我们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他们都是负激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最后,作为管理者,一定要看到其负激励的副作用,不断强化负激励的正效应,否则,我们就是饮鸩止渴!
作者:钟煊
我们要认识我负激励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应认识到负激励是控制员工行为的一条隐性“止步线”,他就像道德与法律的界线一样,逾越了道德的界线必然受到法律的惩处,负激励也是如此,企业一般都设有日常的行为准则、管理制度等,超出了这个准则、制度必然受到一定的制裁。当然,负激励的措施和手段大部分存在于企业的相应管理制度中。比如我厂制定的《综合管理制度》,他可是说是集团公司实施负激励的一种典范!负激励作为一条“止步线”,在员工行为的引导和控制方面,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时,他对员工也产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让员工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这种负激励制度的约束,无形之中给企业的管理行为带来一种持续良性循环效应。比如,在我厂《综合管理制度》中规定“上班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旷工一次罚款50元、睡岗一次罚款20元等等”,所有的员工都知道不能迟到、早退,旷工,否则会被处罚,正常情况下,员工自然而然地养成了按时上班的习惯,分厂其实只应用了简单的几条负激励的约束机制,就管住了整个分厂的劳动纪律,可见,这条隐性“止步线”多么重要。
其次,负激励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以上谈到负激励制度通常是约束员工行为的界线,但并不意味着所有员工都会遵守约定的法则,正如,并不是有了法律所有的公民都会守法一样,总有些员工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不然,这些法律制度和企业负激励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就意味着,当一些员工逾越这些约束时产生的后果将得到相应的处罚,而这种处罚的性质是强制性的、威胁性的、起震慑作用的,往往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真正使员工在心理上接受对企业管理行为的敬意,从而提高对自我行为的管理。如果一旦有人触犯了这条红线,就马上给予处罚,并予全厂通告,就会使员工意识到,这种负激励的手段不是摆设,而是很好地维护了企业的劳动纪律。
再次,我们还应看到负激励对员工心理的影响,其实负激励的心理影响是巨大的,并带有双重性,从物质的角度看,本来正常情况下能得到的钱,因为自己触犯了红线,钱没拿到反而还被处罚,损失是双倍的!从精神的角度看,尤其是对中层以上管理干部而言,如果一次较重的处罚,就会让他担心员工对他认识的改变,领导对他信任的降低,对他的心理影响不是能以金钱来衡量的,心理波动可想而知。
最后,我们必须认识到负激励的正效应,简单地从字面上理解,人们往往会想到负激励起到的是负效应,恰恰相反,我们在经营管理中就是要通过负激励起到正效应。上述谈到的“止步线”也好、以儆效尤也好,所有的负激励措施或手段都是为规范员工行为、为企业管理行为服务的。从上述案例的分析中得出,一次处罚可能对当事人来说是负面的、消极的,但应看到,如果没有这些负激励措施,对员工的错误行为放任自流,那么一个企业的命运将会如何,可想而知!其实这种负激励的效果,虽然对某些人来讲是负面的,但他使大多数人都遵守了分厂或公司“游戏规则”,其正面效应远远大于负面效应;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其负效应也只是一时的,一旦他认识到了错误的所在并加以改正,最终的结果还是正面的。
第二、在执行负激励制度时,不能产生偏差
也就是说,我们在执行负激励时,不能形成“罪不及诸侯”的做法,我们的管理者要以身作则。这一点,我厂《综合管理制度》就做得很好,不管什么情况,只要出现问题,该罚的一定要罚,而且对于相关的领导者必须实行连带,比如“员工睡岗,调度要连带”,又比如“出现重大工艺事故,责任车间主任和副主任要连带”,同时,在执行负激励时,使用条款要准确、适当,不能“人情执法”,他不同于正激励,正激烈一般偏向于“锦上添花”,多一点少一点,员工不太会计较,但负激励不同,一旦产生偏差,员工就会斤斤计较,会导致分厂或公司管理者的权威受损,甚至导致各种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在执行负激励制度时,更不能因人而异,不能因特殊关系,而免于处罚,或处罚较轻,那么,员工的抱怨心里会增加,员工的离心力会增强,而所有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各项管理也必将陷入混乱的状态。我们在法律面前讲究人人平等,同样,我们在负激励面前也要做到人人平等,才能确保组织的负激励制度贯彻执行下去。
第三、正确把握负激励的力度和尺度
负激励是把“双刃剑”,运用得好,则会给组织的发展带来良性循环,运用不当,则会对组织造成严重的伤害,负激励措施过重,则会给员工造成工作不安定感,造成员工与上司关系紧张,同事间关系复杂,有时甚至会破坏企业的凝聚力。过重的负激励措施还容易挫伤员工的感情,使员工整天处于战战兢兢的状态,不敢越雷池一步;抹杀员工创新能力和积极性;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导致员工离职率高,破坏组织的稳定性!而负激励措施如果太轻,那么负激励制度和措施就形同虚设,员工就不会把它当回事,不痛不痒的处罚,既起不到震慑作用,又达不到预期目的,反而滋长了员工蔑视权威、不服从管理的土壤和气氛。因此,在负激励的设计时,要考虑员工的薪酬水平、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负激励的运用时,一定要注意把握一个方法和一个“度”,对于不同等级的员工群体,要区别使用度激励措施。在《三国演义》中诸葛亮对待张飞可以说是恩威并重,时常加以贬惩,其结果使张飞焕发出了超常的能量。如何挥舞好手中的“大棒”,管理好员工,培养出组织需要或适合组织发展的人才,他对管理者行为的考验!
第四、注重物质负激励与精神负激励的相结合
在我们实施负激励措施中,要注重物质负激励和精神负激励的结合,其物质负激励包括如经济处罚、降级、降薪等,精神负激励包括如批评、警告、降职等。我们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他们都是负激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最后,作为管理者,一定要看到其负激励的副作用,不断强化负激励的正效应,否则,我们就是饮鸩止渴!
作者:钟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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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中国式劳务派遣”存在误区?
全球第二大人力资源供应商任仕达公司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中国的劳务派遣业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国内的劳务派遣只是单一的“薪酬外包”,这种“中国式派遣”存在一定的误区。
任仕达公司中国区总裁保罗介绍说,近年来,中国企业实行的各类劳务派遣,其性质都属于“薪酬外包”,即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外,加入了第三方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第三方来发放劳动者薪酬,第三方则代行管理员工职责并收取管理费。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这一做法成了大量企业“压低用工成本”甚至“侵犯员工利益”的共同选择。
保罗认为,这样的派遣形式没有实现派遣业的本意。派遣行业的根本属性,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性”要求即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是一致的。而不少“薪酬外包”的岗位,实际上却是长期、稳定的岗位。
保罗说,劳务派遣的方式并非仅此一种。据介绍,欧洲成熟的劳务派遣市场,是以“项目型派遣”为主,“薪酬外包”只是很小一部分。在任仕达公司,“项目型外包”占到公司业务总量的70%。
所谓项目型派遣,其特点有三:一是岗位因企业设立项目而存在,比如用工企业因季节性生产销售需要或者新设项目需要人手,需要临时招用一批员工,项目结束后岗位也结束;二是岗位周期平均为12至15个星期;三是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企业项目结束后,具备相关技能的员工还可能被派到另一家公司,继续为新的项目工作。
保罗表示,劳务派遣机构有必要认识到自己是雇主,而并不仅仅是为员工提供一次性工作机会。因此,派遣机构有责任做好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有必要帮助员工提升就业能力,如果仅仅把自己当作收取管理费的“职业介绍所”,就无法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任仕达公司中国区总裁保罗介绍说,近年来,中国企业实行的各类劳务派遣,其性质都属于“薪酬外包”,即在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外,加入了第三方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第三方来发放劳动者薪酬,第三方则代行管理员工职责并收取管理费。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这一做法成了大量企业“压低用工成本”甚至“侵犯员工利益”的共同选择。
保罗认为,这样的派遣形式没有实现派遣业的本意。派遣行业的根本属性,与《劳动合同法》中的“三性”要求即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是一致的。而不少“薪酬外包”的岗位,实际上却是长期、稳定的岗位。
保罗说,劳务派遣的方式并非仅此一种。据介绍,欧洲成熟的劳务派遣市场,是以“项目型派遣”为主,“薪酬外包”只是很小一部分。在任仕达公司,“项目型外包”占到公司业务总量的70%。
所谓项目型派遣,其特点有三:一是岗位因企业设立项目而存在,比如用工企业因季节性生产销售需要或者新设项目需要人手,需要临时招用一批员工,项目结束后岗位也结束;二是岗位周期平均为12至15个星期;三是作为一种灵活用工方式,企业项目结束后,具备相关技能的员工还可能被派到另一家公司,继续为新的项目工作。
保罗表示,劳务派遣机构有必要认识到自己是雇主,而并不仅仅是为员工提供一次性工作机会。因此,派遣机构有责任做好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有必要帮助员工提升就业能力,如果仅仅把自己当作收取管理费的“职业介绍所”,就无法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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