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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地区的物流现状是怎样的啊?未来的发展前途会如何?

时间:2010-05-25     人气:981     来源:NET|DXZM     作者:
概述:  一、西北地区物流发展现状   在我国政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宏观政策引导下,西北地区也出台了物流发展规划。2003年陕西省西安市制定了《西安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同年甘肃省也制定了《关于加快我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提出经过5年左右的......
  一、西北地区物流发展现状
  在我国政府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宏观政策引导下,西北地区也出台了物流发展规划。2003年陕西省西安市制定了《西安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同年甘肃省也制定了《关于加快我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提出经过5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建成功能比较完善的物流基础设施平台、物流信息技术平台和物流政策平台,培育一批大型骨干现代物流企业,培养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现代物流管理人才队伍,形成以兰州为中心、覆盖全省、辐射西北地区的多层次、多功能、专业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体系,达到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目的,努力把甘肃建设成为西北地区的现代物流中心。此外,青海省和宁夏自治区也很重视物流业的发展。都在积极实施物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作用,以综合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为重点,将现代物流业作为新兴产业加大培育,使其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有效拉动第三产业发展。
  从实际运作情况来看,近年来,随着西北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特别是连锁商业的发展,各种形式的物流配送中心在西北地区发展起来。它们绝大多数都跨越了简单送货上门的阶段,基本上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物流配送,但在层次上仍是传统意义上的物流配送,即处于物流配送初级阶段,尚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信息化、现代化、社会化的现代物流配送的特征,因此在经营中存在着传统物流配送无法克服的种种弊端和问题。西北地区有关部门已认识到这些问题,正在从宏观调控上努力引导配送中心朝着信息化、现代化、社会化的新型物流配送方向发展,但目前不可能完全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物流配送中心的现代化程度,只能从地区情况、企业情况出发,发展具有西北地区特色的现代物流配送中心。而且随着电子商务的日益普及,西北地区的物流配送一定会按照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的方向发展。
  二、西北地区物流配送中心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近10年的实践探索和经验积累,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优化物流产业结构,西北地区已建成了一批融商流、物流、信息流为一体,集储存保管、集散转运、流通加工、商品配送、信息传递、代购代销、连带服务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物流配送中心,其发展态势良好。但总体而言,还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1、不规范。
  2,现代化程度低。
  3、物流成本高。
  三、加快西北地区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的对策建议
  由于物流配送中心建设规模较大,牵涉到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投入等问题,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发展物流配送中心的成功经验,结合西北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快物流配送中心发展的对策建议如下:
  1、统一规划,抓点带面。
  2、广泛筹措建设资金。
  3、建立高效率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
  4、加强各省际间物流合作。 
  5、搞好物流人才培养。配送中心的技术是集机械、电子、控制、管理及软件等为一体的综合技术,要求技术管理人员懂得诸多领域的高新技术,精通供应链管理的理论与方法。因此,要重视物流人才培养,鼓励多层次、多方面的物流教育和培训。第一,吸纳高校物流相关专业的学生从事物流岗位的工作。第二,要加强企业内部物流培训,请有物流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以及学者开办各类物流讲座,提高员工物流专业水平。第三,全面开展物流和配送的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作为培养物流和配送人才的最重要和最经济的方式。第四,向发达国家学习,加大培训物流从业人员的力度,鼓励员工参加有关物流资格认证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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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一般是“与发货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或者实际完成运输 的人”。国际货运代理人进入运输领域,开展单一方式运输或多式联运业务时,由于 与委托人订立运输合同,并签发运输单证(FCT、FBL等),对运输负有责任,因而已 经成为承运人。但是,由于他们一般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 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这种承运人一般称为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在实际业务中只是契约承运人,而实际完成运输的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
      由于经济、技术实务不同,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船承运人经营业务的范围有较 大区别,有的无船承运人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 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业务,有的只办理其中的一项或几项业务。但一般来讲, 无船承运人的主要业务是:
      1. 作为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货运单据(提单、运单),并对从 接受货物地点到目的地交付货物地点的运输负责。
      2. 作为总承运人组织货物全程运输,制定全程运输计划,并组织各项活动的实施。
      3. 根据托运人要求及货物的具体情况,与实际承运人洽定运输工具(订舱)。
      4. 从托运人手中接受货物,组织安排或代办到出口港的运输,订立运输合同(以本 人的名义),并把货物交给已订舱的海运承运人。在上述交接过程中,代货主办 理报关、检验、理货等手续。
      5. 如有必要,办理货物储存和出库业务。
      6. 在目的港从海运承运人手中接受货物后,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对于货主来讲,将 货物交给无船承运人运输,比交给传统意义上的承运人运输在手续上要简便得多, 而且可省去委托货运代理人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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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货运代理所承担的责任风险主要产生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种是国际货运代理本身的过失。国际货运代理未能履行代理义务,或在使用自有运输工具进行运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无权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种是分包人的过失。在“背对背”签约的情况下,责任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分包人的行为或遗漏,而国际货运代理没有任何过错。此时,从理论上讲国际货运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权,但复杂的实际情况却使其无法全部甚至部分地从责任人处得到补偿,如:海运(或陆运)承运人破产。
      还有一种是保险责任不合理。在“不同情况的保险”责任下,单证不是“背对背”的,而是规定了不同的责任限制,从而使分包人或责任小于国际货运代理或免责。
      上述三种情况所涉及的风险,国际货运代理都可以通过投保责任险,从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险的赔偿。
      而以后的发展还是基于这三个方面和国际货运责任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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