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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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

时间:2010-05-27     人气:962     来源:NET|DXZM     作者:
概述: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管理原则,为维护国内汽车市场正常秩序,照顾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合理需用,现就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2 010年7月1日以前已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进境机动车辆的,可不受上款规定限制。

  二、对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申请进境的新机动车辆,海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征税、验放等手续。

  三、本公告中所述“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分别指海关总署令第115号和116号中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其中,“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常驻人员”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并且其属于上述常驻机构内的工作人员,或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或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

  四、本公告中所述“旧机动车辆”是指已使用过的机动车辆,“新机动车辆”是指没有使用过的机动车辆。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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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规范进出口贸易秩序,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货样系指进出口专供订货参考的货物样品;进出口广告品系指进出口用以宣传有关商品内容的广告宣传品。

      二、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按规定审核验放。

      三、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或者进出口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进出口无商业价值的货样和广告品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其他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一律照章征税。

      五、本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实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496号)、《关于修改〈海关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监管办法〉第七条的通知》(署监一〔1990〕69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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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月27日上午,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党委副书记陶小年、中国家具协会副理事长陈宝光一行到佛山志豪家具有限公司指导工作并调研、考察。公司董事长左建华向来宾介绍了志豪的发展历程及所取得的成就,在全球金融危机时期公司的发展特点、优势和经验,以及企业未来规划的战略目标和定位,并陪同参观志豪总部家居展馆。陶小年对志豪20多年潜心振兴民族工业、发展自主品牌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勉励企业再接再厉,在后金融危机时代,科学规划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依靠科技创新,面向全球谋求新一轮的发展与跨越。中轻联党委常委/副秘书长崔毅、研究室副主任王晓昕、信息统计部高级工程师李双双以及省、区家具协会相关领导、顺德区龙江镇副镇长谭逢显、经济发展办主任黄奋南等陪同调研、考察。

    图为陶小年(左一)、陈宝光(前右二)一行听取志豪董事长左建华(左二)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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