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34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2010-06-17 09:43 文章来源:公平贸易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0年第34号
【发布日期】2010-06-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7日发布2005年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12月7日,商务部发布了2006年第94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产品执行价格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2010年1月8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0年4月16日,商务部收到国内水合肼产业代表提交的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被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情况、倾销及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人产量占同期中国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申请中提出了倾销和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初步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6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并继续按照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8251010。
四、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五、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及其他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s://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意见书面提交至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反倾销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文本。
(四)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0年6月17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6月17日前结束。
六、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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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行物流总成本的定量决策
一些物流企业只注意到运输、存储、配送等单要素发生的成本,实际上要对各要素综合控制,才能实现物流总成本的最小化。物流总成本是由运输、存储保管、流通加工、包装、装卸、配送等要素的成本构成。当各成本同时为最小时总成本也最小。但由于“效益悖反”规律,各成本一般不可能同时为最小,必须对各个环节汇总进行协调和整合,加强物流各个环节的成本控制。如图1所示来说明求解物流总成本的最小值。
图中说明了仓储成本、运输成本及其他成本(流通加工、包装、装卸、配送等要素的成本及管理成本)同存储量之间的关系,并当仓储成本与运输成本相等的时候,物流总成本最小,可得此时的存储量,从而确定仓储成本、运输成本及其它成本的具体值。
1.2 运输合理化
运输成本在物流总成本中占很大比例,从欧洲发达国家来看,一般也占到1/3以上,因此运输合理化也是降低物流成本的一个重要方法。运输成本在很大程度取决于运输量(以及存储量)和运输方式,根据物流总成本最小化原则来确定相应的运输量(由存储量确定运输量),运输量既定时,运输方式成为影响运输成本的主要因素。
1.3保管合理化
仓储成本在物流总成本中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根据物流总成本最小化原则确定适当库存量。在既定库存量条件下,为控制库存成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ABC库存分类法;“先进先出”法;集装箱、托盘一体化等方法。
除了上述方法外,在包装和装卸搬运等方面合理化操作也可以降低物流成本,如避免包装不足或过剩易造成商品流通过程中发生损坏或包装材料的浪费;可以减少装卸次数、缩短搬运距离、提高装卸活性等实现装卸合理化。
2.降低物流成本的策略
除了上述这些具体的方法外,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控制。
2.1构建现代化的物流信息系统
企业信息化已成为一种必然,企业要构建现代化的物流信息系统,利用高新技术来完成物流全过程的协调、控制和管理,通过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充分应对各种需求,企业间的协调与合作有可能在短时间内迅速完成,这可以从整体上控制物流成本发生的可能性。同时,由此建立起战略高度的物流经营系统,使混杂在其他业务中的物流活动的成本能精确地计算出来,而不会把成本转嫁到其他企业或部门。
2.2 通过供应链管理和对顾客物流服务的管理来降低成本
供应链管理要求企业协调与其他企业、客户以及运输业者之间的关系,以实现整个供应链活动的效率化。因此物流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都要加强成本控制,提高对顾客的物流服务。
2.3 通过正确处理退货来降低物流成本
退货成本也是企业物流成本中一项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退货会产生一系列的物流费用,而且退货的商品规模较小,比较分散,商品入库、账单处理等业务也很复杂。由此,削减退货成本是物流成本控制活动中要特别关注的。
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处理退货的方案和政策,但是由于每一个企业的政策不同,加上操作人员对其不熟悉,使得处理退货的政策指南只能束之高阁。因此,企业要使退货政策深入人心。曼哈顿合伙企业——美国亚特兰大一家供应链提供商与其他的软件提供商设计了一种新的解决方案——“退回供应商”模型,它能够把所有供应商退货管理的政策纳入计划。例如一个DVD制造商要求每次退回的DVD数量为20。那意味着企业必须搁置19件,直到第20件到来才能处理。然而该模型可以自动生成一个拣选票据,并且能够把票据传输给仓储管理系统;还有国外一些企业采取的“敏捷标签”等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大多数企业可以避免退货管理中出现的成本问题。
2.4 通过物流外包降低物流成本
企业可以通过物流外包即第三方物流来降低物流成本。第三方物流是由供方和需方以外的企业提供物流服务的模式,通过提供一整套的物流活动来服务于供应链。第三方物流尽管发展的时间不是很长,但已有一定的成熟程度,能够给企业带来不少益处:能够使企业集中自己的主业;节省费用,减少资本积压;减少库存;提升企业形象。可见外包的利益不仅局限于降低物流成本上,企业也能在服务和效率上得到许多其他改进。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物流标准化如托盘的标准化提高物流配送系统的运作效率来降低成本,或者通过配送的效率化降低运输和进货成本,这要求企业重视配车计划管理,提高装载率以及车辆运行管理;还要注重人才的培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