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1年第1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税则号列:90221910,该税则号项下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除外〕,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90221910项下“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01;其他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包括能量小于或者等于100千电子伏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或者采用X射线交替双能加速器技术(IDE 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商品编号应填报90221910.90。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号为90221910.01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欧盟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欧盟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欧盟,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其他欧盟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5号)之后进口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进口经营单位可自2011年1月23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1号.tiff
2.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反倾销税税率表.doc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doc
为建设高素质的中国民航空中警察(以下简称空警)队伍,切实做好2011年度空警录用资格复审、体检、体能测试及面试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规定,结合空警队伍的工作实际,现就2011年度空警录用工作的资格复审、体检、体能测试及面试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加资格复审、体检、体能测试、面试的人员及条件
凡报考了空警职位并符合报考条件(详见《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通知》),笔试成绩总分不低于90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不低于50分的按照分数从高到低以1:5的比例参加后续招考环节(具体名单见附件1《2011年度空警招考笔试合格人员名单》)。
报考甲类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合格后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达标(详见附件4《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招考体能测试标准》)的考生参加面试。
报考乙、丙类职位的考生,资格复审合格后参加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达标(详见附件4《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招考体能测试标准》)的考生参加面试。
二、资格复审、体检、体能测试、面试的时间地点安排及程序步骤
考生须填写报名表(附件2),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发传真至021-22330859。其中,报考甲类职位考生还应同时传真本人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员执照》、《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Ⅳb级体检合格证)。
接收传真时间为2011年2月14日、15日,每天9时至16时。政策咨询电话是13816509350,体检咨询电话是021-51530200转2079、2050;工作时间2010年2月14日至2月15日,每天9时至16时。
(一)资格复审
1.时间:2011年2月20日14:00-16:30。
2.地点:民航上海中专,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龙华机场内),公共交通线路(仅供参考):809、864、734、933路公交车等均可到达。
3.所需携带的资料
(1)报考甲类职位的考生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中国民用航空安全员执照》、《航空人员Ⅳb级体检合格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加盖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同意报考的证明,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应粘贴照片)以及空警政审表(附件5,共4页)一份、一寸同底版近期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张(背面应注明姓名和所报考单位)。
(2)报考乙类职位的考生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退伍证或退伍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担任班长以上职务的证明以及立功受奖证明等原件及其复印件。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应粘贴照片)以及空警政审表(附件5,共4页)一份、一寸同底版近期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张(背面应注明姓名和所报考单位)。
如已在职,考生应同时携带所在单位(加盖所在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同意报考的证明。如待业,考生应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或档案托管单位出具的报考证明,需注明开具证明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报考丙类职位的考生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学生证原件,考生报名登记表一份(应粘贴照片),所在学校的报名推荐表(应从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站中下载,并加盖毕业院校或高校就业办的公章)以及空警政审表(附件5,共4页)一份、一寸同底版近期免冠彩色白底照片4张(背面应注明姓名和所报考单位)。
已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应携带本人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并携带所在学校的报名推荐表(应从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网站中下载,并加盖毕业院校或高校就业办的公章)。
(4)补充要求:
考生提交的材料不再退还;考生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报考资料不全或信息虚假的,将取消面试和录用资格。
(二)体检
1.体检时间:2011年2月21日全天,考生须在上午8时前报到,空腹参加体检。
2.体检地点:民航上海医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48号(近古北路口);公共交通线路(仅供参考):地铁10号线、48、827、836、938路公交车等均可到达。
3.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为了减轻考生负担,体检时采取预检淘汰和单科淘汰相结合的方法,按照所完成的物理检查及辅助检查项目收取体检费用(具体事项详见附件3《体检注意事项》)。
4.体检标准:身高170-185厘米,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b级体检合格证(67.415(c)项除外)的医学标准,且未进行过角膜屈光手术。
5.体检结果:
2011年2月21日16时后,可在体检地点查询《体检合格暨参加体能测试人员名单》。
(三)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时间:2011年2月22日,体检合格的考生须在当日上午8时30分前到达体能测试地点报到。
2.体能测试地点:民航上海中专,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龙华机场内),公共交通线路(仅供参考):809、864、734、933路公交车等均可到达。
3.体能测试注意事项:
体能测试时,考生应自备运动服、运动鞋,测试标准见附件4《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招考体能测试标准》。
体能测试任何单项成绩不达标者,取消其面试资格。
(四)面试
以上环节均合格达标的考生,方可参加面试。考生可在2011年2月22日体能测试结束后,在体能测试地点查询面试名单和面试日期。
1.面试时间:2011年2月23日、24日,考生须在面试当天上午8时10分前到面试指定地点报到。
2.面试地点:民航上海中专,上海市徐汇区龙华西路1号(龙华机场内),公共交通线路(仅供参考):809、864、734、933路公交车等均可到达。
3.面试注意事项:考生报到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
三、录取成绩计算
总成绩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录用时将按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考生被录取后必须参加为期4个月的专业训练。在专业训练期间,将进行体检复查(此次体检复查结果视为最终体检结论)。体检复查、专业训练考试与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录用。
附件1-2011年度空警招考笔试合格人员名单.xls
附件2-《2011年空警招考资格复审、体检、体能测试及面试报名表》.doc
附件3-体检注意事项.doc
附件4-2011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招考体能测试标准.doc
附件5-《空警政审表》.xls
附件6-《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Ⅳb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的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