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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4-27     人气:573     来源:华人物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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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公路字﹝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部拟组织开展2011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通过督查,进一步查找公路建设市场中存在的不足,总结各地经验,督促落实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制度,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全面提升公路建设管理水平。

  二、督查内容

  (一)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

  1.公路建设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和配套规章制度建设情况;

  2.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监管情况;

  3.建设项目监管和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4.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后续阶段和巩固治理成果阶段工作。

  (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1. 信用管理法规、文件执行情况;

  2.信用管理细则制定及省级信用平台建设情况;

  3. 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4.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三)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1.项目招标投标程序;

  2.招标文件条款内容;

  3.评标工作(含专家抽取、清标工作等);

  4.举报投诉的处理等。

  (四)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和履约情况。

  1.参建单位执行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情况;

  2.项目法人推进建设管理“五化”情况;

  3.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单位项目履约情况;

  4.项目质量、安全、档案管理、廉政建设等情况。

  三、督查形式

  (一)部级抽查。部组织对山西、浙江、青海、云南、新疆5省(区)进行市场督查,对陕西、甘肃、山东3省招投标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委托督查。委托宁夏、辽宁、广西、海南、贵州5省(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辽宁、广西、海南、贵州、宁夏5省(区)进行公路建设市场督查。

  (三)省内自查。其余省份按照有关督查内容和要求自行组织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

  四、督查时间 

  督查时间为2011年5月至10月,11月份进行督查工作总结。除部级抽查的行程安排另行通知外,委托督查和省内自查的行程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督查通知抄送部公路局)。各督查组应在督查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督查报告,各委托督查和自查省份应不迟于10月底向部公路局提交督查报告(部公路局联系人: 刘 鹏 ,电话:010-65292737)。

  五、督查要求

  市场督查以在建公路项目为载体,每个省份被督查项目不少于2个,由督查组随机选取。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本年度督查工作,按照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的原则开展相关工作。

  督查组应依据有关法规,按照督查内容要求和分工,组织相关专家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并由组长负责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按照督查报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撰写、审定报告。督查组应严格遵守各项廉政规定,确保督查工作廉洁、公正、透明。

  被督查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督查内容及要求组织各有关单位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督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xx省公路建设市场督查报告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xx号),xx督查组于2011年xx月xx日至xx日对xx省公路建设市场进行了督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公路建设市场总体情况情况概述。

  (一)规章制度建设。

  (二)依法行政。

  (三)市场准入与动态监管。

  (四)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五)工程招标投标。

  (六)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

  (七)廉政建设。

  (八)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治理工作情况。

  (九)其他(如有)。

  二、督查项目实施情况

  (一)项目一(全称)

  项目概述(含建设标准、建设里程、项目法人,以及具体建设管理模式)。

  (1)项目总体情况。

  (2)项目基本评价。

  对项目在基建程序履行、项目法人(含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建设管理、合同履行等)、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程招标投标、参建单位履约、工程进度和合理工期、工程设计变更、建设资金到位及管理使用、从业单位执行有关规定(含公路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质量管理和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包括工程实体质量抽检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和工程现场生产安全状况等方面进行评价,问题严重的当场提出整改要求。

  (3)适当总结好的做法、经验。对汇报材料中提到的典型做法、材料进行核实。

  (二)项目二

  (三)项目三

  … …

  三、督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全省建设市场和各个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共性问题。

  (二)项目一。

  (三)项目二。

  (四)项目三。

  … …

  四、有关意见和建议

  结合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内外经验提出建议。

  二O一一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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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11-04-12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商务部制定了《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现予以发布。

      附件: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目 录

      前 言 

      引 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3.3平台经营者 

      3.4站内经营者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5.5 数据存储与查询 

      5.6 制订和实施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5.7 用户协议 

      5.8 交易规则 

      5.9 终止经营 

      5.10 平台交易情况的统计 

      6.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 

      6.1 站内经营者注册 

      6.2 进场经营合同的规范指导 

      6.3 站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6.4 对交易信息的管理 

      6.5 交易秩序维护 

      6.6 交易错误 

      6.7货物退换 

      6.8 知识产权保护 

      6.9 禁止行为 

      7.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合理保护 

      8.平台经营者与相关服务提供者的协调 

      8.1 电子签名 

      8.2 电子支付 

      8.3 广告发布 

      9.监督管理 

      9.1 行业自律 

      9.2 投诉管理 

      9.3 政府监管 

      前 言

      本规范的全部技术内容为推荐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引 言

      电子商务服务业是以信息技术应用和经济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社会全局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中国电子商务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对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电子商务服务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仅沟通了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渠道,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也开辟了电子商务服务业的一个新的领域。加强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规范,对于维护电子商务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经营活动,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制定本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和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务部负责对本规范的解释。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范起草过程中参考了下述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 

      (2)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 

      (4)国家标准《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 

      (5)国家标准《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9-2009); 

      (6)国家标准《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GB/T18769-2003);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 号)。 

      相对于上述文件,本规范突出表现出两方面的特点: 

      (1)规制的重点不同。本规范专注于对主体的管理,规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从法律角度提出规范的条款。 

      (2)写作的方法不同。本规范没有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所有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现有文件已经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作了详细的、静态的规定。本规范主要关注现有文件和标准没有顾及的交易主体之间关系的调整,并把这种调整看作一种动态的、系统的活动。

      3.术语和定义 

      3.1电子商务 

      本规范所指的电子商务,系指交易当事人或参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包括互联网、移动网络和其他信息网络)所进行的各类商业活动,包括货物交易、服务交易和知识产权交易。 

      3.2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第三方交易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信息网络系统总和。 

      3.3平台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并为交易双方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4站内经营者 

      第三方交易平台站内经营者(以下简称站内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从事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基本原则 

      4.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平台经营者在制定、修改业务规则和处理争议时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4.2 业务隔离原则 

      平台经营者若同时在平台上从事站内经营业务的,应当将平台服务与站内经营业务分开,并在自己的第三方交易平台上予以公示。 

      4.3 鼓励与促进原则 

      鼓励依法设立和经营第三方交易平台,鼓励构建有利于平台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 

      鼓励平台经营者、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探索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交易安全制度,以及便捷的小额争议解决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5.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 

      5.1 设立条件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从事的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硬件设施; 

      (2)有保障交易正常运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安全环境; 

      (3)有与交易平台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客户服务人员;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2 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 

      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取得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5.3 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显著位置公示以下信息: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及各类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登记或经备案的电子验证标识; 

      (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信箱等联系信息及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4)监管部门或消费者投诉机构的联系方式。 

      (5)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 

      5.4交易平台设施及运行环境维护 

      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交易平台内各类软硬件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消防、卫生和安保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平台经营者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设、运行、维护网上交易平台系统和辅助服务系统,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依法实时监控交易系统运行状况,维护平台交易系统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网络安全事故。 

      日交易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设置异地灾难备份系统,建立灾难恢复体系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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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期,我局组织对申报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有关审查结果予以公示。

      一、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可对通过施工资质初审的企业进行举报,举报应附详细证明材料,以便于进一步核查。单位举报应加盖公章,个人举报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二、未通过施工资质初审的企业可以提出书面申述。申述材料只能对原申请材料进行解释和说明,不得增加新的人员、设备和业绩。申述材料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三、企业申报业绩与我局核查情况不一致的按业绩虚假公示,经公示后确属虚假的企业将按照《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企业施工资质属行政许可,其审查和公示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在任何刊物办理集中公告。

      企业申述材料或社会举报材料请于2011年5月3日前送我局,过时不再受理。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1号722室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建设市场监管处;邮编:100736。传真:010-65292766。

      附件:公路施工企业资质初审结果汇总表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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