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友”商标纠纷案4轮判定 全友家私公司败诉
时间:2012-12-10 人气:872 来源:千龙网 作者:
概述:近日,记者获知,“全友QUANYOU”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过4轮判定,全友家私败诉。......
近日,记者获知,“全友QUANYOU”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经过4轮判定,全友家私败诉。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简称全友家私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此,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审判定(裁定)“全友家私公司”败诉,核准成都全友电器注册“全友QUANYOU”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颜良于2005年1月1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1类的“灯、车灯、水龙头、水暖装置、沐浴设备、气体打火机”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于2011年1月10日转让至成都全友电器公司名下。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全友家私公司及案外人李海鸥在法定异议期内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12525号“全友QUANYOU”商标异议裁定(简称第12525号裁定),裁定:全友家私公司及李海鸥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12525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1]第24102号《关于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4102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对全友家私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构成损害。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24102号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证据中,引证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等部分证据时间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四川评审中心的证明、环保家具证书、全友家私公司参加某些社会活动的资料、相关发票、相关商标注册证等部分证据与引证商标的使用无关,其中的媒介代理合同、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的证明、审计报告等部分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范围等情况,即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家具商品已经处于驰名状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102号裁定。
全友家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全友家私公司主张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全友家私公司在行政程序阶段以及本案一审、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有些证据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有些证据如家具销售发票没有体现引证商标,有些证据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四川评审中心的证明、环保家具证书、全友家私公司参加某些社会活动的资料、相关发票、相关商标注册证等部分证据与引证商标的使用无关,均不能用于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构成驰名。有些证据如媒介代理合同、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的证明、审计报告等也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范围等情况。引证商标第一次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的时间是2008年3月5日,比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晚了三年多时间。即便考虑商标驰名有一个商誉积累的过程,但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第一次被认定为驰名的时间以及全友家私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家具商品上已经处于驰名状态。全友家私公司主张引证商标驰名的依据不足,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全友家私公司还提交了几份“全友QUANYOU”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滥用个案审查原则,执法标准不统一。本院认为,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每个案件情况均有差异,其他案件处理结果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几份商标异议裁定书中的案件情况和本案不同,不能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滥用个案审查原则,执法标准不统一。全友家私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第24102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全友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外,全友家私公司还曾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全友卫浴”提起三起侵犯商标权诉讼,均以撤诉结案。
全友家私有限公司(简称全友家私公司)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此,国家商标局、商评委、北京一中院、北京高院四审判定(裁定)“全友家私公司”败诉,核准成都全友电器注册“全友QUANYOU”商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由颜良于2005年1月1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1类的“灯、车灯、水龙头、水暖装置、沐浴设备、气体打火机”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被异议商标于2011年1月10日转让至成都全友电器公司名下。被异议商标经初步审定公告后,全友家私公司及案外人李海鸥在法定异议期内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起异议申请。国家商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商标异字第12525号“全友QUANYOU”商标异议裁定(简称第12525号裁定),裁定:全友家私公司及李海鸥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12525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商评字[2011]第24102号《关于第4460324号“全友QUANYOU”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24102号裁定),认定:被异议商标与第1993755号“全友QUANYOU“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可能对全友家私公司的在先商号权构成损害。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全友家私公司不服第24102号裁定,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用以证明引证商标构成驰名的证据中,引证商标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材料等部分证据时间形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四川评审中心的证明、环保家具证书、全友家私公司参加某些社会活动的资料、相关发票、相关商标注册证等部分证据与引证商标的使用无关,其中的媒介代理合同、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的证明、审计报告等部分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范围等情况,即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在家具商品已经处于驰名状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4102号裁定。
全友家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全友家私公司主张其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证据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全友家私公司在行政程序阶段以及本案一审、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有些证据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有些证据如家具销售发票没有体现引证商标,有些证据如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四川评审中心的证明、环保家具证书、全友家私公司参加某些社会活动的资料、相关发票、相关商标注册证等部分证据与引证商标的使用无关,均不能用于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构成驰名。有些证据如媒介代理合同、四川省家具行业商会的证明、审计报告等也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持续使用时间、范围等情况。引证商标第一次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的时间是2008年3月5日,比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晚了三年多时间。即便考虑商标驰名有一个商誉积累的过程,但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第一次被认定为驰名的时间以及全友家私公司在本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家具商品上已经处于驰名状态。全友家私公司主张引证商标驰名的依据不足,对其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全友家私公司还提交了几份“全友QUANYOU”商标异议裁定书,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滥用个案审查原则,执法标准不统一。本院认为,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每个案件情况均有差异,其他案件处理结果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全友家私公司提交的几份商标异议裁定书中的案件情况和本案不同,不能证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滥用个案审查原则,执法标准不统一。全友家私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和第24102号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全友家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全友家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外,全友家私公司还曾在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全友卫浴”提起三起侵犯商标权诉讼,均以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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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抄袭、山寨已成家具业内公开的秘密
抄袭、山寨是家具业内公开的秘密。据业内人士介绍,家具抄袭与国内A货制销运作流程类似。无论国内或国外的重大家具展会,山寨企业必出席,以团队形式通过拍照、购买样品等方式,拿到新款产品的整体外观,然后在其厂内将样品拆分研究,并进行批量仿制。一些打擦边球的企业会在某些外观细节上制造细微区别,最后运输至各个门店销售。
面对部分企业的侵权行为,国内也有不少选择利用专利打持久战的企业。今年年初,深圳富之岛家具的生产者——深圳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将河北某家具制造公司告上法庭,最后在河北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即使一些家具生产商已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诉讼结果大多是庭外和解,不了了之。左右家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洪晓山说,由于家具专利官司胜诉赔偿金额相对不高、时间跨度较长、产品生命周期短等因素,一些家具企业面对专利侵权时,宁愿选择私下和解。业内普遍流传着“饿死不要饭,屈死不告官” 的说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曾公开解释,家具侵权一般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需要的周期较长,一整套流程下来,约耗时1年。而家具的更新换代频率却很快,或许专利权申请下来时家具已更新换代。
邱宝昌强调,专利是否侵权很难鉴定,只有产品外观具有80%以上的相似率,才能被确认为抄袭或仿造了该产品的外观,这就意味着,造假者只要略微修改产品的工艺、造型,就能很容易地避开侵权惩罚。即使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取证,也难以明确界定,只能酌情赔偿,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企业维权付出的成本远比获得的赔偿多。
据记者了解,设计师、企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共同构成家具行业链条的整体。受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想杜绝抄袭风归根结底还是围绕上述个体下工夫:增强设计师话语权、提高企业自觉意识、协会发挥抱团维权之功效、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唤起消费者购买山寨家具的羞耻意识。
毋庸置疑,想要杜绝抄袭,家具设计师这一环节显得至关重要。近年来,国内家具抄袭旋风已经疯狂地刮入国际设计展。
对此,深圳心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欢无奈地表示,在一些来自韩国的设计中,其实也能看到模仿的成分,但除了模仿之外,韩国设计师一定会在模仿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东西,就这样一边模仿学习,一边融入自己的设计,用这种方式来提升自己。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山寨品牌就不是这样了,在通过抄袭完成了最初的创业后,此类品牌不是创造一些自己的东西,而是继续抄别人的东西,可谓“生命不息、抄袭不止”。
国内家具企业想要摆脱在国际上的抄袭恶名,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公司董事长张建民建议,行业需要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尊重设计的市场环境,以及更高层次的技工培训。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许金周律师对记者表示,家具产品主要是外形和功能容易被模仿,抄袭已经成为家具业的一个坎。“国家政府部门大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海关、工商等多部门都已经成立专门的执法部门,法院也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黄东伟建议,作为家具生产企业首先要先自觉抵制抄袭,然后政府部门还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标本兼治,才能根治行业顽疾。
面对部分企业的侵权行为,国内也有不少选择利用专利打持久战的企业。今年年初,深圳富之岛家具的生产者——深圳大富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将河北某家具制造公司告上法庭,最后在河北石家庄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即使一些家具生产商已经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诉讼结果大多是庭外和解,不了了之。左右家私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洪晓山说,由于家具专利官司胜诉赔偿金额相对不高、时间跨度较长、产品生命周期短等因素,一些家具企业面对专利侵权时,宁愿选择私下和解。业内普遍流传着“饿死不要饭,屈死不告官” 的说法。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曾公开解释,家具侵权一般集中在外观设计方面,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需要的周期较长,一整套流程下来,约耗时1年。而家具的更新换代频率却很快,或许专利权申请下来时家具已更新换代。
邱宝昌强调,专利是否侵权很难鉴定,只有产品外观具有80%以上的相似率,才能被确认为抄袭或仿造了该产品的外观,这就意味着,造假者只要略微修改产品的工艺、造型,就能很容易地避开侵权惩罚。即使认定侵权,造成的损失难以取证,也难以明确界定,只能酌情赔偿,赔偿金额一般在10万元左右,企业维权付出的成本远比获得的赔偿多。
据记者了解,设计师、企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共同构成家具行业链条的整体。受访的业内人士均表示,想杜绝抄袭风归根结底还是围绕上述个体下工夫:增强设计师话语权、提高企业自觉意识、协会发挥抱团维权之功效、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唤起消费者购买山寨家具的羞耻意识。
毋庸置疑,想要杜绝抄袭,家具设计师这一环节显得至关重要。近年来,国内家具抄袭旋风已经疯狂地刮入国际设计展。
对此,深圳心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欢无奈地表示,在一些来自韩国的设计中,其实也能看到模仿的成分,但除了模仿之外,韩国设计师一定会在模仿的基础上加入自己的东西,就这样一边模仿学习,一边融入自己的设计,用这种方式来提升自己。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山寨品牌就不是这样了,在通过抄袭完成了最初的创业后,此类品牌不是创造一些自己的东西,而是继续抄别人的东西,可谓“生命不息、抄袭不止”。
国内家具企业想要摆脱在国际上的抄袭恶名,深圳市中世纵横设计公司董事长张建民建议,行业需要更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尊重设计的市场环境,以及更高层次的技工培训。
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许金周律师对记者表示,家具产品主要是外形和功能容易被模仿,抄袭已经成为家具业的一个坎。“国家政府部门大力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局、海关、工商等多部门都已经成立专门的执法部门,法院也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黄东伟建议,作为家具生产企业首先要先自觉抵制抄袭,然后政府部门还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标本兼治,才能根治行业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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